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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
    发布日期:2019-06-25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各科室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处室:医务处、护理部)

    1.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2.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行为。

    3.医院相关处室及个人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编制虚假病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行为。

    4.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 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无正当理由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自费购置药品、耗材等行为。

    5.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转介潜在捐献者信息行为。

    (二) 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对各临床科室落实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能根据患者病情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厉查处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变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等方式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责任处室:医保办、医务处、药剂科)

    1.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

    2.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等行为。

    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

    4.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的行为。

    5.虚记、多记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等行为。

    6.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 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加强对各处室发布医疗广告和信息的日常监管,将各处室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我院校验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法医疗广告以及虚假宣传行为。(责任处室:宣教处、党办、医务处)

    1.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2.冒用或假借他人名义,特别是冒用或假借国内外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患者的行为。

    3.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 (栏)目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4.医院标志设计、医院装饰等方面易与知名医院混淆,蒙骗患者的行为。

    5.以人物形象代言、编辑故事短片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或利用网络宣传,街头发放宣传材料等其他方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6.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四)坚决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院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向社会公布。对屡犯不改、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事医务人员吊销相应资格证书。(责任处室:财务处、医保办、医务处)

    1.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2.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诊疗,特别是术中加价、违规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

    投诉邮箱:sjzlydb@163.com

    投诉电话:80990711(24小时)、809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