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忘了取,风险谁来担?
如果因买受人没有及时收取快递,导致快递物品发生损毁、灭失等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
买受人自己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了快递包裹,但是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快递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签收后,要处理快递面单吗?
很多人在签收了快递,拿出箱子里的商品后,往往直接将没用的包装纸箱随意丢弃,这时候纸箱上尚未处理的快递面单的信息很容易会被骗子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6.2条规定了“去标识化处理”,即个人信息控制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后,宜立即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将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与去标识化后的信息分开存储并加强访问和使用的权限管理。
因此,买受人可以将快递面单上的个人信息采取涂抹、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快递公司在收件时,也要注意保护快递面单上的寄收件人信息,包括去标识化,改成条形码等形式。
三、快递运输途中损毁,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快递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应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来处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至于如何界定交付界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例如,标的物是商品的,则以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提供服务的,则由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如果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服务为准。
当然,如果损毁和灭失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意外事件等)、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造成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快递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和出卖人,尽可能减轻快递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间提供证据。
四、快递不送上门?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五、快递被冒领、被私拆?
“快递包裹堆积如山”,如果快递包裹在运输途中被冒领,或者出现被私自拆除的痕迹,由谁承担买受人的损失?
快递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快递在运输途中被他人冒领,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快递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是: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